进一步加强审批监管协同工作!我市出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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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理顺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职责边界,促进审批监管相对分离又良性互动,近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批监管协同工作的实施意见》。

明确审批监管职责边界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原则上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证照或有关规范性文件核发为界划分职责,行政审批部门对划转事项审批行为及审批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划转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划转事项的办理,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政策、标准等作出审批决定。作为划转事项的实施机关,承担该事项的精细梳理、流程优化和创新服务,对该事项的上级下放权限承接、精准赋权等提出意见建议,承担“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涉及行政审批的牵头工作。划转事项主要为行政许可,包括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关联的依申请行政权责事项,不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非依申请行政权责事项。

行业主管部门事项划转后,负责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履行与划转事项相关的年检、复核、校验、考核等管理职责,开展无证经营、未批先建和证照失效后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承担“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涉及行业监管的牵头工作。在划转事项过渡期内,继续履行审批服务职责,做好行政审批部门承接事项的各项支持工作;划转事项过渡期满后,履行事中事后监管,并依据划转协议或备忘录等双方有关文件,实行监管提前介入,参与行政审批的现场核查或特别程序等环节。

明确审批监管协同范围

审批监管协同适用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方和单位,包括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作主体主要为承接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划转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工作范围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确定的划转事项,并根据划转事项优化调整情况相应变动。国家级开发区参照适用。

明确审批监管协同主要内容

审批结果信息协同。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含新发证、变更、延续、注销等)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信息推送至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内容不少于行政许可应予公示的信用信息,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需求,及时推送申请人申请材料或审批过程材料,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反馈的审批结果,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及时将行政许可申请人信息在本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库或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库中予以调整(新发证的增加为检查对象,注销的从检查对象库中剔除,变更的予以替换),调整情况及时录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监管检查对象库在系统平台的实时动态更新。

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协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后,及时将可能影响行政审批的抽查检查结果和有关行政措施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信息内容不少于行政处罚应公示的信用信息,并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求及时推送有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后认为该行政审批决定需要撤销、吊销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并将生效的处理决定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配合做好变更、注销手续。行政审批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要求,把对申请人检查的不良结果如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信息作为行政审批的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依规进行行政许可并兑现信用联合奖惩,引导信用受限申请人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修复。

审批前现场核查和特别程序协同。划转事项办理环节有现场核查和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完成材料审查或形式审查后,可在现场核查和特别程序开始前进行协同,具体事项范围以划转协议或双方有关文件为准。行政审批部门提前3个工作日将审批事项有关资料发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查看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部门或有关单位至少2名监管人员及时参加。现场核查和特别程序工作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人员有权在职责范围内提出意见建议,行政审批部门对其意见建议应充分尊重并积极采纳,有关保障由行政审批部门统筹安排。对专业性特别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其现场核查和特别程序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行使并提供有关结论意见,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意见作出决定。行政审批如化工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等作出决定前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开展征求意见程序,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有关意见作为行政审批的重要依据。

“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和告知承诺制等协同。行政审批部门实行“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和告知承诺制等减证便民利企方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反馈审批结果信息时应备注列明具体减免的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重点监管或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过程中,应将申请人履约践诺情况作为监管重要内容,根据申请人落实情况,采取确认申请人已落实承诺、限期整改、依法撤销相关许可、行政处罚等举措,并在上述措施生效后及时将检查及其结果情况推送行政审批部门,对属于撤销、吊销等情形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变更、注销手续。

法律政策业务学习培训协同。划转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标准等发生变化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均应在知悉后及时主动告知对方并互动有关法律政策文件。国家、省级和市级开展有关业务学习培训交流研讨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均应及时主动告知对方,并积极为对方参加学习培训交流提供便利。

责任主体及具体人员信息协同。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划转事项落实具体责任科(股)室,明确科(股)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安排具体人员承担各项互动内容。相关科(股)室负责人、具体人员联系信息应及时互动,并在责任科(股)室、科(股)室负责人和具体人员发生变动后及时互动信息。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自明确1名人员作为联络员,牵头共同负责审批监管协同内容的工作衔接。

建立审批监管协同机制

重大事项调度协调机制。对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建立调度协调机制,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必要时提请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形成常态长效协同工作制度。

一般事项联席会商机制。对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中的经常性、多发性问题,建立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科(股)室负责人牵头的联席会商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联席会商,交流审批和监管事项具体情况,明确工作措施,形成会议纪要,推动问题解决。

行业监管提前介入机制。在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双方协商确定的审批前现场核查和特别程序协同事项范围基础上,对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等审批事项,在行政审批时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提前介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告知有关事项申请人及其项目的基本情况,做好工作保障,行业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业骨干人员积极参与,认真履职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做好审批标准和监管标准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有关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加强审批监管协同作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放管服”改革。

推进市县联动。市本级要率先落实好审管协同各项工作内容,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协同发力,各地要结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体推进审管协同工作,根据本地划转事项清单确定工作范围,优化审批监管职责边界,破除层级和部门限制,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承担起更大责任,完成自身各项工作任务,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形成合力,推动线上线下良性互动。

落实工作保障。加大对审批监管协同的支持力度,为交通出行、会议场所、培训学习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审批监管协同的平台支撑,进一步丰富审批监管协同实现路径,积极通过综合协同办公系统、“赣政通”、行业业务系统、一体化政务服务审管互动平台、工改系统等传输互动文件资料,并根据系统联通情况适时统一互动实现方式,保障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资料的安全可靠,减轻工作人员负担,推动协同更加便捷高效。

加大调度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审批监管协同作为推进部门协同的先行举措,加强工作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坚持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审管协同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形成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为主体、各方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强化责任追究。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牢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履职,勤于履责,做好审批监管协同各项工作,对因履行审批监管协同不力,导致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出现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有力推动审批监管协同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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