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2019-06-27    来源:湖口发布    阅读: 

近日,经湖口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湖口县出台了《湖口县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了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目标、总体要求、救助对象范围、救助主要项目、救助标准及申请、审核、救助、结算等工作流程。

实施细则明确救助对象的范围是:具有湖口县户籍或县内有效居住证的0-7岁有康复需求和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重点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

实施细则明确救助主要项目,一是基本康复训练。为0-7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训练服务。二是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盲杖;为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基本型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三是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实施细则明确救助标准:一是基本康复训练方面,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补助标准为16000元/人/年(2019年9月1日之前申请救助的按照15000元/人/年)。二是辅助器具适配方面,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盲杖每人补助标准为100元;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元;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蜗产品(单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0元、适配助听器(双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元。三是手术方面,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0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0000元。

湖口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我县残疾儿童的康复带来了福音,对于进一步改善我县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的经济负担,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湖口县残联 

2019年6月26日

湖口县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9]4号)要求,现结合本地实际,就建立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目标。全面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到2020年,实现0-7岁(不满8周岁,下同)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第三条 总体要求。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救助对象范围:具有本县户籍或县内有效居住证的0-7岁有康复需求和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重点保障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家庭的认定由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的乡镇、村社区确定)。

第五条 救助主要项目:包括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手术三项。

1.基本康复训练。为0-7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训练服务。

2.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盲杖;为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基本型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第六条 救助标准。湖口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标准参照市定救助标准(九府发[2019]4号)执行。

1.基本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补助标准为16000元/人/年(2019年9月1日之前申请救助的按照15000元/人/年)。

基本康复训练救助时限:重点保障对象享受7岁以内接受基本康复训练不限年限的全程救助。重点保障对象以外的残疾儿童,享受3年的基本康复训练救助。已享受3年基本康复训练救助的,经过评估确有救助价值的,可适当延长康复救助年限。

基本康复训练救助期间生活补助: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对接受康复救助的重点保障对象家庭给予每月200元生活补助,用于补贴康复训练期间的饮食、住宿、交通等费用。生活补助金实行市、县分担,分担比例为6︰4。

到2025年,实现0-7岁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全覆盖。

2.辅助器具适配。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盲杖每人补助标准为100元;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元;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蜗产品(单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0元、适配助听器(双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元。

3.手术。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0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0000元。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自愿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申请地点:湖口县残疾人联合会康复股(县残联二楼)。

申请提交材料:1.残疾儿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儿童本人残疾证(未办理残疾证不需提供)、残疾儿童相关病历或诊断书、金融机构帐户信息等复印件各一份;2.重点保障残疾儿童家庭有效的低保证或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特困供养残疾儿童等相关证明原件一份;3.填写盖章后的《湖口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第八条 审核确定。县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确定从提交申请材料开始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公示审核结果。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县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它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户籍所在乡镇、村居审定。

第九条 实施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残联向申请救助对象反馈《湖口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经县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第十条 费用结算。结合各地康复服务机构结算收费实际情况,对费用结算作如下规定:

1.先行结算原则。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受助对象余下自付部分由县残联在本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范围内予以救助补贴。

2.辅助器具适配结算方式。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在县残联指导下开展救助服务,救助费用由县残联通过政府采购直接向辅助器具定点供货商支付。自行适配购买人工耳蜗产品(单耳)、助听器(双耳)的,须经县残联审批批准,凭发票在救助标准范围内予以救助。

3.基本康复训练和手术结算方式。手术费用结算由受助对象到相关部门先行结算后,余下自付部分凭相关部门已报销凭据到县残联按规定进行余下资金结算。基本康复训练费用结算,由康复服务机构出具发票,并携带受助对象相关康复训练服务资料到县残联审核结算。

4.县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结算周期和申拨。本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结算周期为一年一结算;县残联根据年度各级下达的可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实际费用缺口,每年11月前向县政府提出申拨报告;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并加强监管、提高资金绩效。 

第四章 救助管理

第十一条 康复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县相关服务规范和管理标准,定期对承接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机构开展检查评估,确保残疾儿童得到规范的康复服务。

第十二条 定点机构管理。康复机构的选择确定必须符合《江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规定要求。赣残联发[2016]2号、九残联字[2017]16号、湖残联字[2017]8号文件所列康复服务机构为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省内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和标准要求提供康复服务,有弄虚作假套取康复救助资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终止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救助信息管理。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县残联、民政、教育、卫健、医疗保障、扶贫等各部门救助资源,以及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县民政、教育、卫健等部门应定期向县残联反馈本系统残疾儿童帮扶救助信息,县残联应及时收集汇总受助儿童信息并录入数据库。

第十四条 政策衔接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共卫生服务、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的有效衔接,统筹解决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和康复期间家庭生活困难等问题。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在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下,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强化对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十六条 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县残联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核以及定点康复机构综合监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做好康复救助资金的结算与监管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部门举办和审批的特殊教育学校(培训学校)等开展康复教育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民政部门要筛查掌握相关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及福利院残疾孤儿信息,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组织好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人社部门对符合康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相关人员可按规定申报本专业职称;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卫健部门要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加强对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扶贫部门要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工作,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精准帮扶;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康复机构的安全监管,推动完善康复机构准入、诚信评价等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落实资金保障。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除各级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提升服务能力。制定全县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健全完善以政府开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为主体、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管理。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县政府监督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商县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县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

第二十条 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来源 湖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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