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会议宣读了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的决定,标志着我市第六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对道路通行条件、通行规定、法律责任
都明确了实施细则,尤其对电动车管理等突出问题制定了相关管理法规。
本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动车是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全市约有100万辆左右电动车,做好电动车管理是保障道路畅通和通行安全的重要内容。
此次出台的条例第三章第二节对电动车作出通行规定: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列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经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城市道路行驶。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未列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前购买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23年5月1日;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购买的,不予发放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
对国家暂未出台标准的三轮、四轮等电动车,在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以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前,发放临时通行标志;发布后按照规定执行。
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车辆上城市道路行驶,免费办理上牌登记,上牌登记经费由财政保障。过渡期满后,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本条例除了对机动车、非机动车、电动车、行人等作出通行规定,还对违法行为制定了具体的罚则。
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使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元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元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
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在城市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平衡车等滑行工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虽然条例对多种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金额不大,但是一旦发现违法行为,除了罚款,还将计入个人违法记录,影响到今后的个人信用。(来源:濂溪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