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广网讯 (记者 李超铭)1月23日,市民陈先生代表公司在庐山南路旁的一家商铺订购了一批办公用品,约定年后送货上门。不过,昨日上午,当陈先生再次来到该商铺门前,发现大门紧闭,门上还贴了一张“已转让”的字条。 陈先生介绍,因为已经交了1000元定金,所以他发现此情况后立即拨打了收据上的手机号码,接电话的人却表示不曾经营过商铺。“他的声音我都记得,怎么不承认了呢?”陈先生无奈地说。 对此,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认为,虽然双方在购买办公用品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在收据上已对要购买的货物和交货时间进行了约定,双方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商家未按约定日期交货,消费者可向法院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