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阳晚报记者获悉,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通过其网站公布《关于加快推进物业管理区域“阳光物业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推进“阳光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行业基本行为规范,是促进物权共享、责任共担、义务共尽,依法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渠道。
物业公开纠纷多,财务公开是焦点
当前,不少业主反映,对物业服务和财务收支无法开展有效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公开不规范、不透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益保障纠纷增多,社会对物业行业满意度不高。
浔阳晚报记者采访时也了解到,不少小区的业主表示,平时基本上不会去关注物业的财务。只要物业管理过得去,就得过且过吧。究其原因,一是就算看到了账目,未必看得懂。如果有疑问,也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去追究。所以,物业公司也是摸透了业主的心理,就算在小区公示账目,业主看到的也是一本“糊涂账”,绝大多数物业甚至对公示账目也不解释说明。
家住濂溪区的刘女士对浔阳晚报记者说:“小区的物业从来不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不管是什么原因,物业公司都没有履行义务,希望新政出台后,今年会有所改进。”
统一设置监督公示牌,接受执法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客服中心等)设置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积极推进物业服务“阳光化”。公示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与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物业项目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公示牌的日常维护工作,在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15日内更新相关内容,确保公示牌与物业服务合同、实际物业服务内容相一致。房产部门将把公示牌作为日常行政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记入企业信用管理“红黑榜”。
《意见》中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物业服务费用使用情况。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的;用市本级财政、区财政资金的;申报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村民安置房、公共租赁房等项目是否实行“阳光物业服务”由房屋管理单位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公共收支情况。公共收支情况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公共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情况不予公开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设立财务备查簿制度,打造“阳光物业”
《意见》中还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推进按酬金制实施物业管理项目应当设立财务备查簿制度;实施包干制管理的物业管理项目,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包干管理部分内容外,应当设立财务备查簿制度。财务备查簿采取“日记账”形式记载,并与物业服务企业财务账簿一致,做到账账相符。
此外,支持业主大会建立财经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以及利用业主自身人才优势,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实效。鼓励和支持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履责进行审计。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业管理事项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做好会议签到。倡导和鼓励建立微信群、微信公众平台、QQ群等方式,征询业主意见,公开决定内容,推进监管前移,提高监管效果。维修资金等费用使用情况应当与公共收益合并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总费用中开支,审计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开,接受业主查询。(来源:浔阳晚报 记者 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