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方案公布!推动排污权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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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统筹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拓展生态价值实现路径,强化发展要素供给,减少污染排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九江市深化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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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01
 
优化调整,增品扩面
 

 

1.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将九江市排污权储备类别拓展至8项污染物,具体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点重金属等7大类污染物先行纳入试点交易范围。

 

2.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向“全要素、全领域、全行业和跨区域”拓展,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3.坚持守正创新,按照“变量新办法、存量老办法”的原则,强化新旧指标管理机制的有效衔接,实现排污权储备交易机制全面适用,确保改革既稳又好。

 

4.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提升排污权储备交易工作水平。

 

02
 
夯实基础,扩充储备
 

 

5.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久批未建、建而未用5年以上的项目和工业污水处理厂的闲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收储,并纳入排污权储备。
 
6.完善排污权储备管理机制,实行“统一储备、分地管理”。在市级统一储备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分别建立管理台账,实行指标闭环管理,确保储备交易来源清晰、去向明确。
 
7.指导和督促产生富余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将富余排污权提交九江市政府储备机构(该机构未建立前,相关工作暂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代理)收储或纳入二级市场交易。

 

03
 
分类分项,规范管理
 

 

8.督促企业在提交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同时提交排污权交易承诺书,并采取“承诺制”方式进行排污指标预分配。督促企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前,完成排污权交易;属环评登记备案或豁免管理,但纳入排污许可重点或简化管理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发放完成排污权交易;豁免交易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指标来源证明。

 

9.对现有排污单位在本方案印发前无偿获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依照其排污许可的排放量实行“现状管理”。

 

10.对排污权的储备和交易实行分类别、分行业、分领域、分流域管理。

 

04
 
多元供给,市场配置
 

 

11.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丰富两级市场交易形式。

 

12.积极推动二级市场发展。适时探索引导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优先进入二级市场交易。

 

13.加强对排污权二级市场的管理。指导并监督相关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前,以电子竞价、单向竞价等方式在二级市场交易获取排污权。指导相关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在二级市场转让其富余排污权。

 

14.加大绿色金融创新力度,探索推进排污权抵质押贷款,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要素融资渠道。

 

15.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豁免排污权有偿交易,由市级储备统筹安排指标替代来源,并建立管理台账进行管理。

 

16.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加强跨地市交易机制探索,完成相关实践案例。

 

05
 
制度衔接,助推减排
 

 

17.进一步加强改革与现行政策衔接,制定《排污权指标核查核算实施细则》,夯实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基础。

 

18.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有机衔接,制定《排污权储备交易与污染物排放总量联动管理办法》。

 

19.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和环评审批有机衔接,制定《排污权储备交易与环评审批联动管理办法》。

 

20.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和排污许可管理有机衔接,制定《排污权储备交易与排污许可联动管理办法》。

 

21.深化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与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机衔接,制定《县域污染物减排与排污权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县域环境容量补偿机制,加强总量减排考核结果运用,将减排任务、指标调剂与资金补偿挂钩。

 

22.探索排污权储备交易多领域应用,探索排污权交易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完成相关实践案例。

 

23.探索建立环境容量贡献率核算体系,依照贡献率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阶梯价格,持续助推污染排放削减。

 

06
 
强化监管,完善市场
 

 

24.强化排污权价格管理。优化设定排污权交易的计价方式。科学制定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江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25.禁止企业、单位和个人脱离实际建设项目凭空开展交易,或以虚构项目的方式参与排污权交易。
 
26.向本市行政区以外交易排污权的,须报请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27.推行排污权指标全周期留痕管理,确保每一项指标来源、去向清楚明晰,可追溯、可倒查。
 
28.督促相关排污单位在完成交易后,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权相关信息。
 
29.强化排污权使用情况核查,依法查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证许可量的违法行为。
 
30.政府排污权交易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全额上缴国库,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九江市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一览表

 

主要污染物名称

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

化学需氧量

10000元/吨(2000元/吨·年)

氨氮

20000元/吨(4000元/吨·年)

二氧化硫

8000元/吨(1600元/吨·年)

氮氧化物

10000元/吨(2000元/吨·年)

挥发性有机物

40000元/吨(8000元/吨·年)

颗粒物

6000元/吨(1200元/吨·年)

重金属(铅、镉、汞、铬、砷)

4800元/千克(960元/千克·年)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杨凯琳

审定:杨亚律

核发:陈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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