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
市住建局印发通知
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标准化示范工地实施与评价工作
对评价范围、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及评价程序等予以明确
为贯彻落实《关于江西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及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质监字〔2016〕6号)、《关于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办文〔2023〕7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实施与评价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九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危大工程管理到位,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标准,扬尘管控符合要求,实行绿色文明、智慧管理施工,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工程。
二、九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合同造价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造价应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
(二)严格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和江西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制度,施工现场危大工程进行有效识别和监控。
(三)未达到规模要求,但在绿色施工、智慧工地管理、标准化施工方面成绩突出、亮点显著的项目。
三、九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工作由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委托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组织实施,实施结果由市质安站确认后报市住建局审定并予以公布。
四、下列工程不得申报九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办理施工许可报建手续的。
(三)被市、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下发执法建议书的。
(四)已申报且未获评的。
五、九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以自愿为原则,申报主体为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二)《创建九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立项计划表》(附件1),由申报单位填写加盖公章后报送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九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请表》(附件2),申报单位填报自查和初评意见,按要求附上申报工程施工现场图片(附件3),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并盖章。
(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结(附件4),应重点介绍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主要做法和亮点,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特色,内容涵盖施工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绿色施工与扬尘治理等方面。
以上(一)、(二)、(三)、(四)申报材料需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并提交电子版资料。
七、申报及评价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建设初期向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创建九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立项计划表》(详见附件1),经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递交至市质安站,市质安站对申报工程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凡未公示的工程不得参与评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开展自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完成60%、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体工程量完成60%,自评达80分及以上的,递交申报材料至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三)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日常考核评价,日常考核评价总分达80分及以上的在申请表中提出推荐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递交至市质安站。
(四)市质安站收到申报材料并审核通过后,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评价,施工单位应当邀请属地工程监督机构参加复评会。
(五)现场评价专家组应由3名(含3名)以上安全管理专家组成,由市质安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组由综合监管类、工程设计研究类、施工监理类组成,原则上不少于两大类。
(六)专家组负责项目现场评审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主要包含现场评价表、影像资料等。现场评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专家组应将评价材料、评价意见、结果反馈至市质安站。
(七)考核评价总分(评价总分=专家现场考核评价60%+属地日常考核评价40%)达80分及以上的,市质安站适时组织召开集中评价会。
八、集中评价会由市质安站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评价的专家代表等不少于7人组成,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专家现场评价情况、现场影像资料、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情况等方面,以投票方式(参与投票人数2/3以上通过)确定推荐工程名单。
九、推荐工程名单报市住建局审定后,在市住建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投诉的,由市质安站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不符合示范工地要求的,取消工程获评资格。公示期满后,由市住建局正式公布获评工程名单。
十、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十一、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人员要对照评价指标,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把好项目推荐关,对于把关不严、以次充好的将予以通报。
十二、现场评价专家和参与集中评定会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发现徇私舞弊、违反廉洁纪律的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其他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申报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参照江西省申报相关通知文件要求执行,且需同步申报九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获评为市级示范工地的,方可择优推荐。
十四、计划申报九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在工地显要位置设立“创建九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安全目标牌。
十五、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推荐程序,严格把关;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自评、专家评价与工程实际安全生产标准化状况不符的,不得推荐。
十六、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做好申报示范项目的动态管理和指导,准确把握“择优推荐、示范引领”基本要求。
十七、九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对获评后放松安全管理、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或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将取消九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
十八、申报项目自评、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价、专家评价均参照《江西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要点(2016版)》(附件5)要求执行。
十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完成自评和现场评价的工程,原评价工作有效。
二十、本通知由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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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江住建
编辑:杨凯琳
审定:杨亚律
核发:陈修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