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自行车,这份告知书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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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的告知书
 
 

 

全市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提高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知法守法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应与实际经营活动相一致。

二、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

三、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维修更换不符合标准的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相关产品。

五、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者落实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风险管控清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生产单位应严格记录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销售单位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其他标识等信息,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

六、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将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关信息。

七、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积极主动协调解决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1.严禁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电源控制线路、控制器、转把等装置;

2.严禁改装或加装后座、后靠背、后尾箱、后防护板、电池组盒等组件;

3.严禁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4.严禁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加装行为。

5.严禁对消费者承诺提供非法改装、拼装、篡改服务诱导消费者购买。

九、违法违规销售非标、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

编辑:杨凯琳

审定:杨亚律

核发:陈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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