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广电全媒体记者 袁洁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8月30日,记者采访了公仁律师事务所王明辉律师,盘点了近年来九江市老年人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增强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助力老有所依。
关于“养老”
从目前的养老模式来说,还是以跟随子女共同生活的方式来进行养老为主,也有部分选择在养老机构进行养老。与子女共同生活养老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是当子女比较多的情况下,到底由哪一个子女来直接进行赡养?如果子女与父母之间可以协商好,比如说轮流或者指定一个子女来扶养,各方协商一致即可。如果各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老人又处于一个失能,完全需要照顾的状态,就会涉及法律上的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的问题上,我们国家所遵从的原则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也就是说父母跟随哪一个子女生活更有利,就由谁来直接进行赡养,其他子女以探望或者承担赡养费用的模式来尽孝。
另外,如果选择进养老机构养老,可能会存在提供的服务与约定的服务不达标的情况,此时养老机构就属于违约。作为老年人或是老年人的子女,有权向养老机构主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关于“居住权”
很多老年人会选择在晚年把自己所购买的房子过户到子女名下,相当于赠与,放弃了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有些房子比较老旧,当子女考虑置换新房时,可能会想到把父母的老房子先卖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子女就应当要考虑到父母对于老房子的特殊感情。如果老年人不愿意搬离老房子,子女不应当强行将房子进行出售处置。应该保护老年人正常的居住权益。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继承”
两个老年人之间总会有一个走在前面。当家庭关系比较和睦的时候,对于老人走后留下的财产,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但如果家庭矛盾比较深,就会涉及遗产分配和继承问题。子女与配偶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一般应该是平均分配。但对于对已经过世的老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过世的老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相反,如果有扶养能力、扶养条件,但并未进行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候不分或者少分。
对于在世的老人,会考虑到其生活自理能力、经济收入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从目前的一些判例情况来看,法院对于在世老年人的继承权益保护得比较到位,切实保障了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位的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关于“财务保管”
有些老年人将自己的财物交给子女保管,到了需要使用的时候再拿回来。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可能就会因为钱财的使用方向、使用金额与子女存在分歧。子女以父母不该用或者用多了为由,从而不把钱财给父母,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笔财物在法律上是属于父母的,应当由父母自由支配。为防止父母被消费欺诈或者被诈骗的情况除外。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温馨提示:一般老人和子女之间不会签订保管合同,但在事实上保管的法律关系是成立的。)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老年人注意两方面。一个是养老诈骗,可以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另外就是说日常生活过程中的一些消费欺诈,因为时代发展较快,老年人对现代科技的认知不太充分,可能会遭遇消费欺诈。这时候就可以拨打12315进行维权。对于继承、赡养等方面的民事纠纷,在无法调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进行处理。”王明辉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