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推进我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让参保群众买药和报销更加便利,我省按照“应纳尽纳”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备案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购药提供更多选择、更多便利。
根据《通知》,即日起,凡自愿提交申请的单体定点零售药店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营业执照》所在县(区、市)医保部门办理,连锁定点零售药店可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至设区市医保部门统一办理。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能够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零售药店即可申请纳入门诊统筹管理。《通知》提出,要准入方式灵活,申请者仅须提供《江西省XX统筹区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即可。申请方式要简便高效,单体定点零售药店由营业执照所在县(区、市)医保部门办理,连锁药店由设区市医保部门统一办理。各级医保部门原则上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本统筹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参保职工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与该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年度内可累计合并计算。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配送服务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另外,《通知》对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药品价格等配套政策进行了规定: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国家和江西省统一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国家和江西省(含省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销售价格参考中选价格执行;其他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参考省药采平台价格执行。享受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凭处方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自主选择到开通门诊统筹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直接刷卡结算。
《通知》要求,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实名购药,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保障购药服务时,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审核处方的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等相关信息,由执业药师按照处方配药。参保人员通过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完成医保直接结算。参保人员仅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