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学生军训有关规定
今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国防教育法进行了初次审议。有常委委员、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对学生军训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为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炼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军事机关应协助学生军训
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有意见提出,学生军训工作需要军队在教员、场地、设施等方面提供必要协助,修订草案应当对驻地军事机关在组织学生军事训练中的职责予以明确。
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意识
为体现学校国防教育对征兵工作的重要作用,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对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等规定予以完善。
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增加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和责任类型。对侵占、挪用、克扣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的国防教育财产的行为,增加有关法律责任;并就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情形,增加民事责任有关规定。
来源:九江教育发布
编辑:杨凯琳
审定:杨亚律
核发:陈修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