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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6日,濂溪区某工厂发生火灾,濂溪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开展火灾调查。经调查,此次火灾的原因为氧焊切割工人曾某某施工前未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氧焊切割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拆除风冷空调风道过程中高温焊渣引燃风道内的可燃杂物,从而引发火灾。
事后根据询问得知曾某某并未取得电焊专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氧焊切割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引发火灾。
该违法行为属于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和《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该违法行为量罚阶次为严重,大队随即将该案的证据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当日,辖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曾某某进行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为进一步杜绝类似火灾事故发生,濂溪区大队将进一步加大火灾事故追责力度,凡是因未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违章动火、违章吸烟、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造成火灾的将予以严惩,以此警示教育广大群众,为辖区营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濂溪区消防救援大队 陈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