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促进我省医疗保障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调剂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分险种建立省级调剂金。
(二)调剂金筹集。
1.省级调剂金由各统筹区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利息收入和省内异地就医监管追回基金等其他收入构成。
2.各统筹区分别按本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征缴收入(包含财政等其他资金代参保对象缴纳的保险费收入,不含个人账户收入)的适当比例提取省级调剂金,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3.职工医保上解比例为10%,居民医保上解比例为15%。上解比例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政策变化、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4.省内异地就医监管追回医保基金,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区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险种和参保地后全额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调剂金分配。
省级调剂金分配实行正常调剂、紧急调剂和激励调剂。
1.正常调剂分配。对本年上解调剂金后统筹基金年末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职工医保不足9个月、居民医保不足6个月的统筹区,由省级调剂金按险种分别补足至9个月、6个月。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水平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制度可持续要求和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2.紧急调剂分配。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基金支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区,由省级调剂金依申请据实调剂。紧急调剂应符合调剂金使用约束条件,具体调剂原则、调剂程序等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3.激励调剂分配。建立医疗保障改革工作激励机制,对省内异地就医监管追回上解的医保基金,按照就医地40%、参保地40%比例予以返还;按当期剩余省级调剂金总量的30%,对未进行正常调剂和紧急调剂的统筹区进行激励调剂分配。激励调剂分配具体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四)调剂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省级调剂金纳入预算管理,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决算后统一结算。各统筹区省级调剂金上解可从历年累计结余支出,不得影响统筹区当期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总额。
(五)调剂金使用约束条件。
省级调剂金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
2.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管理使用基金,基金监管、审计、财政监督等检查发现的基金使用违规行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3.严格编制和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原则上基金收入应完成预算目标,支出不超出当年预算;
4.完成省级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任务;
5.按规定及时拨付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
6.统筹区财政部门对调剂分配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赤字予以补足。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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