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柴桑区在城区和重点场所全面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经过柴桑区全区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禁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随着2024年春节临近,柴桑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又呈抬头之势,为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严防火灾及安全事故发生,持续巩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成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重申禁燃通告,请广大市民朋友继续严格遵守,否则将受到相关处罚。
一、禁放时间
自 2018年12月起。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柴桑区城区
柴桑区城区东至沙城工业园与赛阳交界处、西至通江大道、南至杭瑞高速、北至赛城湖岸线以内区域。
(二)重点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山林、公墓、公共绿地;
3.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公共文化设施;
4.桥梁、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宾馆、酒店、公园、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6.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建筑工地;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附近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放种类
在上述禁放区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四、其他规定
1.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2.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有关机关人员予以制止,并移交公安机关传唤调查,依据《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有关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倡导文明环保节庆、文明安全祭祀、文明节俭婚丧嫁娶。
4.柴桑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当事人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及党纪政纪等处理。
特此通告
柴桑区公安局
2024年1月28日
(来源:柴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