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这些人达到条件可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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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下,加强政策、资金、资源衔接整合,加快建立权责清晰、政策衔接、保障适度、可持续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

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通知》显示,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根据《通知》,中央财政支持的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最高收费标准

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标准

及全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通知》表明,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并确保救助对象在享受差额补助金后的各项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之和的95%。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对已选择自主照料、上门护理服务方式的低保对象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可自愿选择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或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政策,两者不可同时享受。

 

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条件的,可自愿选择享受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政策或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政策,两者不可同时享受。

 

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

即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通知》要求,各地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对低保对象中完全失能老年人进行摸底,了解老年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能力状况、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等,对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做好政策宣传。

 

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以及已入住养老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且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根据定点机构目录,就近就便选择养老机构。

 

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在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前已经自行入住养老机构超过30天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发。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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