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近日,我市印发关于加快化解全市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解决全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2021年1月6日前已经出售或分配的城镇住宅、商业、办公以及已建成投产的工业等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为加快化解九江市中心城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动产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或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审核是否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由两部门直接出具《九江市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认定表》,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不需再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但“小产权房”、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房屋质量安全不符合要求等情形,不纳入此次化解范围。
1.原开发建设单位已灭失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灭失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剩余合作方申请;没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以栋为单位选出的业主代表完善相关手续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确定申请主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不动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代为完善相关手续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原开发建设单位已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3.由政府主导的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享受房改政策住房等项目,可凭项目批准文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
4.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等住宅项目,可凭房改房、集资房批准文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
5.对于2021年1月6日前建成(除前文第3、4条以外)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能补办用地手续的,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报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由于开发建设单位破产、注销、吊销等原因无法补办用地手续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
6.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人申请完善不动产登记,经自然资源部门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根据“地随房走”原则按房屋登记用途依法办理划拨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权利人申请办理出让性质的,在依法依规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可按出让土地性质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7.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质量、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8.对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已建成但未办理消防验收的房屋,未进行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可不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对1998年9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需要办理消防验收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申报主体委托有专业资质消防鉴定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9.确因建成年代较早等原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由申报主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鉴定,质量鉴定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建成时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等标准进行判定。鉴定结论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由住建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鉴定结论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由申报主体委托专业机构提出整改加固措施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应重新鉴定,鉴定结论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由住建部门根据整改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10.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税费、行政罚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费用的,应依法予以追缴;确无法追缴到位的,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研究解决,也可报经有权限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证缴分离”方式,在有关部门依法追缴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但在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及行政罚款未缴清或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前不予办理开发建设单位自有部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11.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12.对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未解除抵押而对外违规销售的,必须限期还款解除抵押权。抵押权不能解除的,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协商,在明确置换抵押物和依法收回抵押贷款方案,由抵押权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登记后,依法办理后续不动产登记。
13.对于开发企业因债务等原因不动产被法院查封的,必须限期清偿债务解除查封;对于开发企业因债务纠纷涉及不动产诉讼的,必须依法加快司法审判。查封难以解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协商,明确置换查封标的和依法追债方式,经债权人同意,由法院出具意见后办理登记。
14.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若权利人申请将用途调整一致的,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并按房屋用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办理房地用途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经依法公告无异议后,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划拨土地还需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收益金。存在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行办理。
15.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筑物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补办条件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收益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项目建设用地中未超出宗地范围的合法建筑物可先行依法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16.符合此次化解范围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要履行申请主体责任,不得因涉及缴纳税费、整改和处罚等原因撤销登记申请,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加大追缴力度,对于开发商恶意欠缴税费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追缴。对拒不配合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纳入失信名单,按照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住建部等31个部门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行联合惩戒;追缴未果的,由职能部门依法按程序申请法院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强制执行;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九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