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五批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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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和全省、全市应急管理“执法规范提升年”活动要求,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狠抓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依法履职,扎实推进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工作,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规范精准执法,持续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现公布第五批“一案双罚”和重大隐患处罚等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受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未按要求设置等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类型

重大隐患处罚/一案双罚案例

二、案件名称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受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未按要求设置等行政处罚案。

三、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6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4月30日检查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该企业污水池、热油炉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风险告知牌,同时发现1名作业人员未取得焊工作业证进行热切割作业,为重大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九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有关条款,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目前隐患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到位。

案例二:某有限公司未按经营许可规定储存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类型

重大隐患处罚案例。

二、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烟花爆竹未按经营许可规定储存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三、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8日,都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都昌县芙蓉山某厂房仓库检查,发现都昌县某有限公司在该厂房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合计8165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有关条款,都昌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将所有的烟花爆竹用专用车辆运送至该公司仓库,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目前隐患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到位。

案例三: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类型

重大隐患处罚案例。

二、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三、基本案情

2023年6月9日,湖口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作业人员王某、姬某、梅某等7人正在进行登高作业,经查证作业人员王某、姬某、梅某等7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有关条款,湖口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目前隐患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到位。

案例四: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案例类型

重大事故隐患处罚案例。

二、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三、基本案情

2023年8月7日,瑞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瑞昌市经开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某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存在易燃化学品未按规定专库存放的隐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有关规定,瑞昌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目前隐患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到位。

案例五: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类型

重大隐患处罚案例。

二、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三、基本案情

2023年4月3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将甲缩醛、二甲苯、丁醚、丙烯酸树脂、醇酸树脂、乙二醇丁醚等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在丙类仓库。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有关条款,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目前隐患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到位。

案例六:某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类型

重大隐患处罚案例/一案双罚案例。

二、案件名称

某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三、基本案情

2023年7月5日,庐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庐山市某材料有限公司矿区检查时,发现其外包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作业时,有2名工人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焊接作业;庐山市某材料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排查出该隐患。

处理结果:外包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有关条款,庐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目前隐患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到位。

庐山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有关条款,庐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目前隐患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到位。

案例七: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类型

一案双罚案例。

二、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三、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0日,武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灭火器材未检查维护;2.调漆房内的电子秤和接线盒不防爆;3.危险化学品库房外,分装区域开关不防爆,不应存放稀释剂,桶盖未及时盖上;4.稀释剂油漆空桶未设专门仓库随意堆放;5.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某有限公司及其主要主要负责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有关条款规定,武宁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企业和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目前隐患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到位。

(来源: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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