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
相关法律问题及政策
一、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过渡管理期届满后可否上道路行驶?
答:根据《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临时通行标志仅属于“临标车”过渡管理期内的一种临时上道路行驶资格,其与制式号牌(机动车、非机动车号牌)的法律效力不同。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过渡管理期届满后此类车辆将依法取消上路权,按照《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及时通过“以旧换新”“报废回收”等方式完成车辆置换,一旦此类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不仅会因无“上路权”依法承担事故责任,违法上道路行驶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二、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过渡管理期届满后如何进行以旧换新?
答:为贯彻落实《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号召广大电动车经营主体秉持诚信理念,自觉守法经营,在全社会倡导文明交通安全出行新风,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公布了电动车“以旧换新”“旧车回购”企业名录。
三、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过渡管理期届满后如何进行报废回收?
答:经市供销社、市商务局核准,目前我市江西中再生环保产业公司、江西辽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九江市烜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将承接此次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过渡管理期届满后报废回收相关事宜,具体收购点位分布、价格、联系方式待相关企业确认后再向全社会发布。
四、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过渡管理期届满后还有什么政策可进行车辆置换?
为深入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九江市花果园摩托车考场已正式启用,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驾驶人可使用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抵扣摩托车考试培训费,具体抵扣标准以九江市花果园摩托车考场公告为准。
(九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