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
湖口县人民政府
发布长江鄱阳湖湖口水域
规范垂钓管理的公告
明确了禁钓区域和禁钓时间
详情如下:
为认真贯彻长江流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湖口县长江鄱阳湖水生生物资源,持续修复湖口县长江鄱阳湖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江西省渔业条例》和《湖口县长江鄱阳湖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湖口县长江鄱阳湖水域垂钓活动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湖口县长江八里江长吻鮠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上从鄱阳湖公路大桥上游700米,下至金砂湾园区江铜集团公司码头。
(二)石钟水厂及润泉水厂取水口;鄱阳湖入长江之口的鱼类“三场一通道”。
(三)所有的港口、码头、渡口、排灌闸口、输电线下及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
(一)以上规定的“禁钓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除了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鱼类的重要繁殖期)禁止垂钓外,其他时间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二)由于极端高温干旱天气,导致吴淞高程湖口站长江水位线低于10米以下时,湖口县长江鄱阳湖水域,一律实行全面禁钓。
上述限钓区域,在规定以外的时间可以休闲垂钓,垂钓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禁下列垂钓行为:
(二)禁止使用笼子钩、连体钩、爆炸钩、串钩、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进行垂钓;
(三)禁止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
(四)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
(五)禁止使用船、艇(橡皮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公安、市监、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执法部门以及沿江沿湖各乡(镇)综合执法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湖区和市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落实好“十年禁渔”工作;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湖口县长江鄱阳湖水域违规垂钓、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为长江“十年禁渔”政策持续巩固保驾护航。
(一)在禁钓区域或禁钓期内,违反禁钓规定进行垂钓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西省渔业条例》等相关规定,由渔业主管部门或乡镇综合执法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没收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在禁渔期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非法垂钓,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各沿江沿湖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钓工作的领导,组织并配合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水域和市场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禁钓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维护好禁钓秩序。
(二)县人民政府责成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强化对湖区和市场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禁钓工作进行监督。
(来源:湖口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