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
收集的告知书
城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经营户、广大居民朋友: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工作,改善城市环境,结合创建全国卫生城市要求,决定从2023年11月10日起,逐步撤除城区主次干道沿街设置的垃圾桶,并实行定时定点投放及收运,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撤桶区域与责任划分
1.撤桶区域
城区内主、次干道。
2.责任划分
撤桶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临街设置的垃圾桶,由设置方负责移至本单位内部;商铺自配的临街垃圾桶由商铺负责撤入室内;社区、村委、小区、散住楼临街设置的垃圾桶,由所辖社区、村委、物业公司负责撤除。
二、收集范围、时间与方式
1.收集范围
城区内主、次干道。
2.收集时间
定时定点上门收集,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针对从事餐饮、水果、生鲜销售等易腐垃圾产生量较多的沿街店铺,收集时间和频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收集方式
(1)沿街商铺门店户事先把生活垃圾用塑料袋等垃圾收集容器装好,听到车载录音通告后,自行把垃圾投放到收集车上。错过投放时间的待下一次收集时间内再次投放。不得随意将生活垃圾乱扔在绿化带内、人行道上等,以保证街道干净整洁。
(2)装修装潢产生的建筑垃圾需清运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
(3)宾馆、饭店、餐馆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单独收集、存放,并交由专业公司专门收集、运输和处置。餐饮门店餐厨垃圾桶应摆放在本门店内,严禁将餐厨垃圾桶摆放在街道等公共场所。
三、法律责任
1.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根据《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将装修房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根据《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瑞昌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来源:九江瑞昌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