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
砂石等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我县境内非法盗采砂石等矿产资源行为,维护全县矿产资源管理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动中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彭泽县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非法盗采砂石等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砂、石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能开采。严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均属非法开采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下列行为:(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生态恢复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或者以矿山恢复治理、地质灾害治理、规模化养殖、种植、工程建设等项目名义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二)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的;(三)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的;(四)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的;(五)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的;(六)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类情形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储存、运输、窝藏、转移,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严禁为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对明知是非法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确需动用石料、黄砂等矿产资源的农业、水利、土地整理、矿山修复、道路修建等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省、市、县政府审批手续,否则按非法生产、非法开采从严查处;工程施工中开采出的砂石料等矿产资源,除项目建设自用外,剩余砂石料由县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外运销售,否则按非法采矿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所有非法盗采、运输、买卖等矿产资源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实施非法盗采、运输、买卖等并形成违法犯罪事实的,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从轻减轻处理;凡未主动投案或不如实交代盗采行为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查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参与非法勘查开采,纵容、包庇非法开采行为或为非法勘查开采者充当保护伞的,坚决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为及时发现、制止、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受理举报单位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隐私。特此公告!
举报地点:彭泽县公安局食药环侦指挥部(森林分局四楼)
举报电话:110
刘警官:13657926020
江警官:1517025567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彭泽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10日
(来源:九江发布)
严厉打击!九江一地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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