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案(“双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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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坚持精准发力、重点突破,严格执法,敢于说“不”,重拳打击涉危险废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江西某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修水分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弄虚造假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九江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查处的首件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3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对江西某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修水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修改总磷在线监测设备系统参数,参数日志最后一次修改记录校正系数为0.5、修改修正偏差为0.01(校正系数标准值1、修正偏差标准值0),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江西清川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CHP20230223001)质控样品测定结果显示该公司设备参数调整后相对误差为﹣54.4%,超出评价标准±10%的范围。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对江西某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修水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面对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绝不姑息、严厉打击的态势,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瑞昌市某再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涉嫌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6日,九江市瑞昌生态环境局对瑞昌市某再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化学需氧量设备进行准确度核查,现场使用 500 mg/L标液(有证标准溶液)进行核查,标液第一次测量结果 335.629mg/L(误差-32.8%),第二次测量结果 344.464mg/L(误差﹣31%),第三次测量结果437.545mg/L(误差﹣12.5%),三次核查结果均超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指标规范误差范围(±10%)。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一是警示排污企业不能以有偿委托专业第三方公司运维,就一托了之,放任不管,由此造成的行政处罚、信用受损等法律后果由排污企业承担。二是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武宁县某贸易中心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武宁县倾倒工业污水污染自然水体首例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2日19时,经群众电话举报,有人在武宁县新宁镇花棚村一组沙田河流域上游河床倾倒工业废水。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勘察,于晚上20时07分到达现场。经现场勘察,发现一辆车牌为赣GLK877的后四轮蓝色货车停放在花棚村至石坪村的沙田河流域上游(坐标:N29.160726°;E115.110592°)的岸边,准备向河流倾倒(排放)工业废水。通过联合公安机关调取道路监控最终锁定武宁县某贸易中心通过货车将厂内的工业废水倾倒到武宁县新宁镇花棚村的小河内。

【处理结果】

经取样检测,武宁县某贸易中心倾倒排放废水中钒超标了335倍、砷超标了4.95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银、锌、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3年1月12日,九江市武宁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办理。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中,我们得到启示,一是要加强环保普法宣传。虽然当前生态文明理念宣传越来越广,大部分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但仍有个别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仍然存在侥幸心理,导致环境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二是要及时处理群众信访件。这次案件是群众电话信访反映的问题,如不及时前往事发现场处理,排放的污水将造成更大的污染事故。三是证据固定和保存要及时。在不知晓当事人的情况下,通过先行扣押车辆,再与公安部门联合调取视频监控,最终找到污水源头企业。四是后期污染消除处置得当。在完成笔录、取证等工作后,责令企业及时安排人员将倾倒废水点抽干,并运至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来源:九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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