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自由?狗主人或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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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四川成都一对母女在小区内被一只大型黑色罗威纳犬撕咬,两岁女童全身多处被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17日,女童母亲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孩子目前昏迷,已转入华西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放任自由,究竟是爱狗情深还是法律意识淡薄?狗伤人后,狗主人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联系了江西公仁(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辉。

王明辉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设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狗主人没有证据证明母女二人对狗咬人的损害结果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推定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举证责任,倾斜保护受害者。”王明辉说道。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明辉表示,涉事犬只是罗威纳犬,属于大型犬,有很强的攻击性。因此,狗主人应当预见没有拴狗绳而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涉嫌过失犯罪。

王明辉提醒,对于受害者来说,保留好住院记录、费用清单、费用支付记录、事故发生时的视频等证据是非常必要的,以便在后续的法律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民事损失部分,受害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刑事责任部分,受害者可以对养狗人提起刑事控告。同时提醒广大养狗者,养狗不是私事,要对他人、对社会负责,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养狗规定,文明养狗。(九江广电全媒体记者 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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