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浔阳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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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区财政按预算数划拨,结余结转至下一年,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追加。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随着知识产权发展以及区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适当增长。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诚实申报、公开受理、定向使用、重点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并接受区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区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二)具有本区户籍的个人。
上述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六条  授权专利奖励。
2025年以后,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转为专利转化运用资助。
第七条   注册商标奖励。
(一)“中国驰名商标”:工业主导产业奖励20万元,工业非主导产业及农业等其他产业奖励10万元;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20万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10万元;
(三)注册商标奖励限额。同一市场主体年度获得的注册商标奖励总数,不得超过10件。
(四)申获江西名牌。对获得的“江西名牌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的“江西名牌农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一次在3个及以上国家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按每件注册商标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运用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三)对获得江西省级专利奖、转化运用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对获得九江市级专利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对获得九江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个人,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3万、2万和1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和区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和1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奖励。
对新确定为市级、区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年度被确定为市级、区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不再开展区级试点,只给予市级试点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企业拥有一项授权发明专利或当年申请5项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对完成复审的,再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转移转化奖励。
根据区知识产权发展需要和企业需求,组织企业引进购买本区外发明专利(所有权),并在本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对购买后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区的,给予企业每件发明专利一次性专利引进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的专利引进奖励总额不得超过6万元。
对经本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专利转移转化数量奖励(出让、受让、许可、被许可),累计在5件以下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累计在5件以上的,每件给予800元奖励,累计在15件以上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累计在25件以上的,每件给予12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奖励。
培育支撑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引导奖励。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知识产权软硬件设施设备购置,专利布局、专利预警、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以及课题研究等项目,每个项目(平台)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支持。
搭建基层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数据库,经认定备案,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五条  专利成果转化奖励。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专利成果转化项目预算安排,对企业商品化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项目评审认定后,给予一次性产业化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
对成功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的,按实际支出额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成功以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融资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贷款总额利息的30%进行补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江西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成本补贴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赣市监办知创〔2020〕2号)执行)
第十七条  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择优对专利转移转化取得突出成绩的高校院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给予5万元的绩效奖补。
第十八条  其它由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费。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维权奖励。
对在国内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在境外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胜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同一企业年度知识产权维权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专利保险奖励: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及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40%给予资助,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五章  知识产权交流培训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对外交流资助。
组织企业参加省内外商标品牌或专利产品展览展会、宣传推广等活动,给予每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会展资助。

 

第六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时间。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知识产权创造资助为定期申报,每年开展一次,集中资助奖励上一自然年度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受理时间为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后的2个月内,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同一知识产权涉及多个权利人的,应当由第一权利人提出申请,且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二)除第二章以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应在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后的2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一般需提供的材料。
(一)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有效授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相关有效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单位申请人需提交银行账户信息表;个人申请需提交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
(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涉外专利、商标还应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三条   办理程序。
(一)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有关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的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受理、组织审核(评审)、进行公示、异议受理等程序办理后,作出资助奖励决定。
(四)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通知资助奖励对象(申请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终止资助奖励并有权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浔阳区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浔府办字〔2020〕4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浔阳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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