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公安厅交管局统一部署,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持继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本次重点曝光2023年5月份的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风险运输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风险运输企业
(注:评估结果数值越小,风险越高。其中,高风险隐患主要为:逾期未检验、未报废车辆数量多;近三个月重点违法数量多;近三个月发生死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及以上。)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案件过程:
2023年5月9日17时17分许,当事人罗某驾驶九江临时P0C**电动二轮车在都昌县城大转盘路段转弯时,与吕某驾驶的赣GT10**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罗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分析情况:
经查,当事人罗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转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等规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吕某在驾驶过程中未履行高度注意义务,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案件过程:
2023年5月7日9时30分许,当事人石某驾驶赣GQ53**普通二轮摩托车在220国道1419KM+300M处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赣C0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赣C82**)侧面相撞。事故致石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分析情况:
经查,当事人石某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并驾驶逾期未年检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其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弯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等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陈某驾驶赣C0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赣C82**)行径路口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第四十八条等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提示:
九江公安交警提示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夏季是疲劳驾驶的高发期,驾驶人在疲劳、犯困的状态下,出现操作失误的概率会大大增加,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一定要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宣传警示曝光行动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宣传的教育作用、曝光的警示作用、舆论的倒逼作用,努力实现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明显上升、重点人群点对点到达率明显上升,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同时,九江公安交警也将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及时跟踪问题整改,跟进公布最新进展,实现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总目标,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有序。
(来源:九江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