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这些东西不能在超市、小卖部随意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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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家超市,

因为售卖“风油精”

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了,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先上图吧↓

小伙伴们可能会说

这不是夏天常用的风油精、清凉油嘛

都是清凉止痒必备品

这有什么特别的吗?

大家仔细看图,在风油精标签上写有“国药准字Z******”,这就意味着风油精属于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商家是不准销售的。

无证经营药品最低处罚150万元!

那怎么辨别是否是药品?

很简单,马上教你一招!

01

看标识

药品根据安全性划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非处方药又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分别使用红色和绿色的“OTC” (Over The Counter的缩写)标志。甲类非处方药采用红色OTC 标志,乙类非处方药采用绿色OTC标志。

没有OTC标志的一定不是药品吗?答案是:不一定不是药品,但有OTC标志的一定是药品!

02

看批准文号

按照法规要求,药品外包装上需印有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境内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H(Z、S)+年份+四位流水号。印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的,就是药品!

小伙伴们擦亮眼睛

我们一起来看看

还有哪些东西是

超市、小卖部不能随意卖的!

创口贴

创口贴,分为药品和医疗器械两类,其中医疗器械按是否无菌还分为一类和二类。属于药品类的创口贴,商家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销售。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创口贴,经营时需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还有部分创口贴是非无菌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则无需办理许可和备案。

“药食同源”产品

枸杞、山药、山楂等是商家容易踩雷的“药食同源”产品。外包装若印有执行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地方炮制规范的,属于中药饮片,也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口罩

口罩,市场上分为民用口罩和医用口罩两类,外观几乎没有差别。其实,区分二者并不难,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其外包装上会印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大多数医用口罩的外包装产品名称会含有“医用”两字。

在此,提醒大家要选择医院、有资质的药店或者医疗器械零售店等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线上购买时要重点查看电商商家资质,谨慎鉴别,不要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无法判断资质的渠道购买。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第一时间进行查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来源:江西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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