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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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加强在鄂人员来庐返庐管控,巩固拓展我市疫情防控的良好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决定:

一、落实网格责任,全面组织摸排

各乡(镇、场、处)要组织社区(村、组)干部在前期摸排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居民进行全面摸排,动员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摸排和提供线索,重点确保3月1日以后入庐的境外归国人员、外籍人士和在鄂人员来庐返庐,全部登记、不漏一人。

公安、工业园、温管会、宗教主管部门等要对宾馆、厂矿企业、宗教居所等进行全面摸排;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家属中,3月1日以后入庐的境外归国人员、外籍人士和在鄂人员来庐返庐,报市防控应急指挥部,一并纳入属地管理。

公安、外事、卫健、公路、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联防联控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

二、落实包保责任,加强人员监管

各乡(镇、场、处)要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境外归国人员、外籍人士和在鄂人员来庐返庐的摸排、包保、申报、转运、管理等事宜。对入庐的境外归国人员、外籍人士和在鄂人员来庐返庐,乡、村两级要落实专人包保,全程负责相关人员的转运、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的管理。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辖区内设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经指挥部验收审批后立即启用。

三、落实个人责任,遵守防控规定

所有入庐的境外归国人员、外籍人士,以及在鄂人员来庐返庐,在入庐前进行“赣通码”登记,如实报告个人身份信息、入庐目的、健康状况、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并自觉遵守本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本市城乡居民或近亲属在境外或滞留湖北,近期有返庐计划的,相关城乡居民、用人单位必须将其车次、航班、手机等返程信息,在其返庐前至少3天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备。在鄂人员返回前,要取得实际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县(市、区)防控应急指挥部接收证明,无县(市、区)防控应急指挥部接收证明的,不得擅自进入庐山市。

各乡(镇、场、处)、各单位接到转运信息后要落实专人,在市防控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下,采取“点对点”方式,将入境人员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直接转运至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或居住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运入境人员。

对2020年3月1日以后入庐的境外归国人员、外籍人士,对核酸检测阳性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无症状一律进行自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并接受核酸检测。同时,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相关治疗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对在鄂人员来庐返庐逐一登记在册,对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或查验个人健康码、提示有风险的,统一安排到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14天,并接受核酸检测;对查验个人健康码、无风险提示的,实行居家健康监测。同时,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相关治疗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四、落实群防群控,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不间断宣传,让群众知晓境外疫情形势,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市防控应急指挥部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0792-2666201,鼓励群众举报入庐的境外归国人员、外籍人士和在鄂人员来庐返庐的违规行为,自3月18日上午8:00起对核查属实且未纳入属地管理的重要线索,由相关乡(镇、场、处)按每条线索300元的标准,经市指挥部奖励至举报群众。

五、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执纪执法

各地各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流于形式,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坚决予以问责。对具体工作中出现瞒报、漏报、谎报、落实防控措施不力的单位和干部,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对拒绝配合实施隔离治疗和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对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执行,不得有误。

庐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6日

(来源:庐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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