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九江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在城市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车、路之间的矛盾不断突出。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自2016年起,我市就着手制定《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
12月18日,《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市民服务中心召开。会议宣读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和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并解读了《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分为总则、通行条件、通行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章节。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对道路通行条件、通行规定、法律责任都明确了实施细则,尤其对电动车管理等突出问题制定了相关管理法规。
《条例》第三章通行规定相关内容
第二节第二十四条:
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列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经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城市道路行驶。
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未列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前购买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23年5月1日;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购买的,不予发放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第二节第二十五条:
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应当进行机动车登记挂牌,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方可上城市道路行驶。
对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23年5月1日;本条例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第二节第二十六条:
对国家暂未出台标准的三轮、四轮等电动车,在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以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前,发放临时通行标志;发布后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节第二十七条:
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车辆上城市道路行驶,免费办理上牌登记,上牌登记经费由财政保障。过渡期满后,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相关内容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使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元罚款。
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
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在城市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平衡车等滑行工具的,由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罚款。
据了解,虽然条例对多种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金额不大,但是一旦发现违法行为,除了罚款,还将计入个人违法记录,影响到今后的个人信用。(来源:九江交通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