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桂某等30人涉黑案首要分子获刑24年

    阅读:

7月30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桂某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桂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熊某生等25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其中四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并处相应罚金。此外,4名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桂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组织结构严密。在桂某的统一策划、组织、领导下,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多次聚集组织成员,自2001年以来,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5起、寻衅滋事犯罪7起、强迫交易犯罪4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8起、窝藏犯罪1起,另还实施了8起违法行为。该犯罪组织通过这些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用组织的影响力,称霸一方,在修水县部分地区、车辆营运、水碳经营、土石方工程、砂石供应等部分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

修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桂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修水县部分地区、部分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修水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干部群众,被告人家属,新闻媒体记者等共计200余人旁听了宣判。

继续阅读

返回栏目>>

Copyright © 2017 九江广电报业传媒有限公司主办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赣ICP备2020011304号

赣公网安备:36040302000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