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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治理景区交通噪音污染,创造良好旅游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庐山实际,通告如下:
1、核心景区道路(402省道21公里至29公里区域内全部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2、经相关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应急管理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可使用符合规定音频的喇叭和警报器。特种车辆使用喇叭和警报器,应严格控制对各类国家考试考场及夜间居民生活的影响。
3、禁鸣区域内,驾驶机动车在紧急避险、救助危难等特殊情况下,可临时使用喇叭。
4、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法处罚。
5、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在禁鸣区内禁止鸣喇叭,并在禁鸣区域外减少使用机动车喇叭,最大限度减少交通噪音污染,规范、文明、安全行车。
6、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来源:庐山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