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德安县丰林镇党委书记李汉民、被告人潘隆涛贪污和李汉民受贿案。一起来了解下。
据了解,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汉民在担任德安县河东乡乡长、党委书记、德安县丰林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被告人潘隆涛及吴明治、李真(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承建河东乡、丰林镇相关工程项目中虚增工程量、为丰林镇政府采购物资过程中虚增数量和价格、以各种名义侵吞帐外资金、虚报费用等方式套取公款,并以他人名义骗取安置房指标,共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7159178.75元。被告人李汉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共计834859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浔阳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朱浔春:“犯罪金额最大的一笔达到了将近800万,在我们浔阳法院来说是首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汉民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指使他人作假的方法,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对被告人李汉民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对被告人潘隆涛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李汉民贪污、受贿和潘隆涛贪污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浔阳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朱浔春:“这个案子案卷数量是最大的,整个案卷的材料有83本,也是前所未有的,对这个案子我们做了庭前的一个会议,审查了案卷的材料,把这个案卷事实搞清楚了,后续对案卷的涉案的财产也比较多,涉案财产查封的也比较多。”
浔阳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浔春表示,这起案件的判决对广大的党政干部起到警示作用。浔阳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朱浔春:“李汉民做为丰林镇的一个党委书记,可以说是一个小官大贪,对自自己放纵了学习,特别是十八大以后顶风做案,说实话对他这种行为要付出一种惨重的代价,对广大的党员干部也要以此案为警戒,常学习一些相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些规定,时时刻刻提醒自已,不能贪不能腐,警钟常鸣。”(来源 九江零距离 记者 郭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