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不得携犬乘公交和进公共场所!九江发布城区文明养犬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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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全面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市民的人身健康及安全,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现就城区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定期携带犬只接受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二、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负担医疗费用和有关赔偿费用,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犬只应束牵引带,由完全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须征得出租车司机同意;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携犬只进入活动区域;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四、犬只出现染疫症状或疑似染疫症状时,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农业(畜牧兽医)局报告;对病死犬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五、街道办、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要加强管理,对社区养犬户进行宣传教育,大力提倡文明养犬。

六、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自觉圈养和栓养犬只,在路面无人牵领的犬一律视为无主犬。近期,城区将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无主犬、流浪犬予以收容处置。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产生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情形的,分别由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业(畜牧兽医)局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将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 110;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8556101; 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8563165 。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江市公安局 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九江市农业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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