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信条例实施:管理部门将针对骚扰、广告电话等行为给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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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对电信用户限制、拖延或者拒绝办理号码携转、入网、变更、退网等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对具体的骚扰或者广告、诈骗电话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禁止拨入要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禁止拨入服务。10月1日起,《江西省电信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我省通信管理部门将针对骚扰、广告电话等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规范。

运营商不得拖延拒办号码携转

根据《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应当事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电信用户选择的电信业务种类、资费标准、适用时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与电信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或者为电信用户提供服务协议以外的电信服务。因网络维修、改造和建设等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前72小时告知相关用户,并免收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应当交纳的相关费用,并向省通信管理机构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实施的行为

无正当理由,对电信用户限制、拖延或者拒绝办理号码携转、入网、变更、退网等电信服务;

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电信用户选择其指定的电信服务、电信终端设备;

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电信服务;

违背电信用户意愿搭售电信服务,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强制、误导电信用户接受资费服务。

应免费提供骚扰电话禁止拨入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话外呼业务的网络或接入服务。电信用户对具体的骚扰或广告、诈骗电话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禁止拨入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禁止拨入服务。

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规范传送主叫号码,阻断网络改号电话的运行,规范线路出租。

应建立虚假号码主叫监测和处置机制,对发现的虚假号码主叫应当保留证据、采取措施处置。

应防止电信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电信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未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最高罚款3万元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与电信用户签订协议的;

●窃听、窃用电信用户电话的;

●向实施监督检查的省通信管理机构提供虚假资料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伪造、篡改与电信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的;

●未经电信用户同意,擅自变更或者终止与电信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或提供服务协议以外的电信服务的;

●未经电信用户书面同意或者短信确认,将免费试用的电信业务转为收费项目的;

●伪造、篡改计费数据或者其他与计费有关的记录的。(来源:新闻综合频道九江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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