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广网讯:(九广记者 邓红霞)最近,家住彭泽县的郑女士很烦心。原本打算这个月搬家,现在房子过户都迟迟不能进行。
“通过了九江三泰中介就看中了那套房子,4月4日那天我们交了一万块钱的定金,然后就签了三方合约,合同到期是4月30日之前,必须要完成所有的贷款和所有的过户。”市民郑女士说。
郑女士说,在中介人员的带领下,她很快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可正当她兴冲冲地准备与卖方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得知了这样的消息。
4月中旬,我们就配合中介去了银行,办理了前期的贷款手续,什么都办好了。然后就迟迟等不到房东来。
眼看着三方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的日期越来越近了,按捺不住的郑女士只好再次催促中介,约谈对方办理手续。“然后到30号了,联系无果。
“中介的态度就是,就把那个一万块钱退给我们,什么事情也没有,好像这个三方合同就是一张废纸。”市民郑女士说。
那么事情果真如郑女士所说吗?记者随后来到了位于九龙街的三泰房产中介了解情况。
最后联系到房东洪先生,他表示期间邓女士有不想买的说法,现在他不想卖。
对此,郑女士表示,当初他们确实与洪先生就房屋的使用年限问题产生过分歧。但是最终,她还是决定购买洪先生的房子。
房东洪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已经过了4月30日他们签订的合同日期,他认为合同已经逾期失效。造成合同逾期未签,并不是他违约,郑女士自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为此,我们也特意咨询了律师。
“如果要是买方不愿意买,那这一万块钱,就必须要交给出让方,也就是卖方。本案提到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卖方因为某种原因不想卖了,他的理由就是买方在4月4日之后、4月30日之前曾经表述过他不想买了,那么我就不想卖,如果这个理由确实成立,卖方必须要出示证明来证明买方说过这样的话,也同时要证明自己表述过,你不想买,我也不想卖了。这个行为如果发生过,就意味着双方对4月4日签订的买卖协议进行了一个变更,双方同意终止这一份协议。”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志辉说。
律师表示,如果无法提供确实的证据,那么双方的购房合同,目前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当事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将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涉及谈到的定金应当提高,按照法律规定,只要交付的定金不超过出让标的的20%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这个定金的交付不应当是自己仅仅一方的交付,应当双方交付。”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志辉还说。
目前,由于房东洪先生在在外地,房屋中介公司表示,他们还将尽快约谈双方,大家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