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家长朋友:
寒假已至,九江市“双减”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温馨提醒您,假期期间尽量多关注孩子的自由发展与身心健康,注重亲子陪伴,和孩子一起度过一个愉快充实、温馨祥和的假期。要理性看待校外培训作用,不盲目攀比跟风,确有参加校外培训的需求,应当从孩子兴趣爱好、个性发展出发,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
01 哪些培训机构具有合法资质您知道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消费者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要查看办学场所内悬挂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资质证件。
目前,九江市全面上线运营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所有具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都已经纳入平台监管,广大家长可以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查看有资质机构名单及其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凡不在APP名单内的社会机构均没有开展相应培训的资格。家长可以通过APP按照距离从近到远排序方式查看周边有资质的机构信息。如遇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市、县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02 事关校外培训的政策法规您听过吗?
校外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双减”政策,校外培训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所有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办学场所、网站显著位置以及校外培训家长端APP均有公示,消费者能够看到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
关于教师资格,在此重点提醒您: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具有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的资格,这种机构签发的证书、证明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证书使用。
03 事关培训费用缴纳的相关规定您了解么?
九江市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45分钟标准课程时长的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核定为:10人以下班型32元/课·人次,10-35人班型27元/课人次,35人以上班型22元/课·人次,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并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标准课程时长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非学科培训机构在坚持公益性的基础上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强调,要规范非学科类培训日常运营。非学科类培训内容应符合培训对象的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不得开设学科类培训相关内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坚持公益属性,实行明码标价和信息公开。培训收费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鼓励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的方式运营。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一次性收取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家长缴费完成后一定要及时索取与机构名称相一致的税务发票,且发票内容要与实际情况相符。不要让培训机构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税务发票,避免后期权益受损。随着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普及,发票出具更加便利,消费者收到发票以后可以随时将其存入支付宝卡包中,随时可以出示作为缴费的凭证,避免丢失的风险。
我市上线运营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后,已经实现线上购课、消课、评价、退费、投诉全流程办理。家长在购买课程的同时,自动签订规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晰。消费者预付费纳入专户监管,按照“一课一消”规则在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后通过平台向消费者发送确认申请,经消费者确认同意后(超过15个工作日未进行确认的,平台视为确认同意),监管银行根据平台指令及时将该课时对应的学费进行拨付操作。当消费者有合理退费请求时,通过平台申请退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第一时间(培训机构超过5个工作日未进行确认的,平台视为确认同意)将预收学费原路返回消费者原有账户,实现线上省心选课、安心购课、宽心缴费、放心退费,有效解决“卷钱跑路”“退费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为有效防范“卷钱跑路”“退费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请家长朋友务必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进行选课、购课或续费,切勿私下直接给培训机构或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培训费用交给培训机构个人或机构对公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不要选择未纳入平台和APP监管的无证机构,自觉抵制任何机构或个人以“素质拓展”“托管照看”等名义开展的“一对一”“一对多”地下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行为。放任培训机构逃脱监管,最终还是损害消费者自己的利益!
04 如果您遇到下列情况,请不用慌!
按照《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如果机构存在不具备资质从事培训服务、以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欺诈消费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培训活动、不提供相应教学设备和设施、以不正当理由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退还消费者有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如果与机构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要尽可能完整收集有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通过与机构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九江市“双减”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